中國經濟補償中心
中國合同到期與經濟補償
中國大陸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或不續簽時,何種情形可能依法產生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的基本規則
第四十四條把約定期限屆滿列為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一。第四十六條隨後要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時支付經濟補償,但僱主維持或提高原合同條件續訂、勞動者拒絕續訂的除外。
- 僱主決定不續簽:法定N原則上是計算起點。
- 僱主提出按相同或更優條件續簽,員工拒絕:第四十六條例外可能意味著無需支付法定經濟補償。
- 僱主提出較差條件,員工拒絕:按條文,“相同或更優”條件並未滿足,但仍需核查具體條件和證據。
- 沒有明確續簽要約或明確拒絕時,電子郵件、草稿、談話記錄和送達日期會成為重要證據。
在受保護情形下,流程可能發生變化
根據第45條,如果勞動合同在第42條所列特定情形期間屆滿,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特定職業病檢查、工傷、規定的醫療期、孕期和產期,以及某些臨近退休且長期任職的情況。工傷另有特別規定。
這意味著僱主標註的日曆日期未必就是法律終止日期。計算工作年限或簽署到期文件前,應核查是否存在特殊保護身份。
最後一天前應保存什麼
保存所有合同和補充協議、僱主關於續簽或不續簽的通知、擬議的新條件、你的答覆、工資歷史及特殊保護身份的證明。所列到期日後繼續工作的,應保存考勤、指示、工資和社保記錄,因為持續用工可能產生獨立的合同問題。
然後計算金額
解除路徑和請求權確定後,適用第47條規定的工資基數和工作年限倍數。如果部分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日前,應另行取得過渡計算。
官方來源
由ExpatRights整理 · 官方來源核查於2026年8月7日。英文翻譯僅供參考;如有差異,以中文文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