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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遣散補償如何計算

以易懂方式概述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公式、工資基數、不滿一年工齡的折算、高收入者上限以及 2008 年前的工作年限。

ExpatRights編輯部撰寫

發佈於2026年8月7日

已核查官方來源: 2026年8月7日

第1步:確定工作年限倍數

根據第47條,在同一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剩餘期限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恰好 1 年 = 1.0 個月工資。
  • 3年4個月 = 3.5個月工資。
  • 3年8個月 = 4.0個月工資。

第2步:確定月工資基數

第四十七條採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該工資是扣除前的應得工資,包括計時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受僱不滿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如果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第二十七條應改按該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3步:核查高收入者上限

如果月工資超過相關市級政府公佈的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將工資計算基數限制為當地平均值的三倍,並將可計算的工作年限上限設為十二年。

因此,計算器給出不設上限的基本估算,不要求用戶自行尋找當地工資數值。可能適用上限時,需要相關年度正確的官方當地數值,並另行計算。

採用計算器默認值的示例

月平均工資20,000元且不適用上限、工作正好一年時,基本N為20,000元。同一工資、工作三年四個月時,乘數為3.5,估算金額為70,000元。

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

第九十七條包含過渡規則。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時已經存在的,2008年起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新法計算;2008年前可能產生的權利則適用當時規定。計算器有意不嘗試處理這種歷史拆分。

官方來源

由ExpatRights整理 · 官方來源核查於2026年8月7日。英文翻譯僅供參考;如有差異,以中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