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更多類型的電子數據將正式成為中國法院可採納的證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發佈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細化並擴大電子數據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詳細列出電子數據的類型,包括五大類及多種形式:
(1)網頁、博客、微博及其他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及通信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及其他信息;
(4)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及其他電子文件;
(5)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這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可以正式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案例研究:微信解僱通知
去年 4 月,陳女士入職鄭州一家公司並簽訂一年合同。但同年 9 月 26 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稱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經營,並宣佈停業、延期發薪。此後陳女士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當時,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勞動合同外,陳女士提交的證據還包括微信記錄。
最終,法院認定她的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並予以採納。今年 4 月初,法院判令公司向陳女士支付工資 3,000 元及經濟補償 3,456.04 元。
說明:
電子數據曾被用作證據,
這次修訂的目的是什麼?
從上述案件可見,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電子交易記錄等此前已經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那麼這次修訂有什麼意義?
河南省律師協會名譽會長、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Li Xuyan 提供了一些解答。
Li Xuyan 說明,電子數據是 2012 年《民事訴訟法》新增的證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電子數據含義作出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問題,修訂決定更詳細規定電子數據範圍,明確當事人提供及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以及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並完善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如何保存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計劃將電子數據保存為證據時,有一些重要事項需要注意。微信轉賬截圖曾被法院拒絕採納。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表示:“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很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張博舉例說,微信記錄能否作為法庭證據取決於兩個前提:一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者就是雙方當事人,因為微信並非完全實名系統;二是確保微信記錄完整,因為微信證據是生活化的片段記錄,不完整可能造成斷章取義,法院不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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