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中國武漢當地法院(“武漢法院”)判決承認並執行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洛杉磯法院”)作出的商事判決。這是中國法院首次承認並執行美國法院的商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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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糾紛涉及股權轉讓協議。雖然判決支持原告,但美國判決生效後被告未予履行。鑑於被告在中國武漢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原告遂向武漢法院申請執行該外國判決。
武漢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如下:
美國商事判決首次在中國獲得執行
1. 符合程序要求
原告已提交美國判決的認證副本及中文譯本,滿足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程序要求;
2. 存在互惠關係
原告已提交證據,證明美國法院已有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先例(我們將在另一篇博客中詳述),從而確認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
3. 不違反中國原則
美國判決旨在解決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也不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4. 判決依照司法程序作出
雖然該外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情況下作出的,但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洛杉磯法院曾向被告發出傳票。證據包括原告提交的調查申請、洛杉磯法院要求公告送達傳票的命令,以及報紙上刊登的公告;
5. 不進行實質審查
由於該判決旨在提供司法協助,中國法院未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實體審查。因此,武漢法院沒有支持被告關於外國判決存在瑕疵的主張。
顯然,儘管中國地方法院判決不具備判例法體系下的約束力,上述判決仍為處理類似事項提供了示例。至少,它表明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是有可能成功的。
來源:CHinaLawHelp.com的Sophie 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