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新鄉市平安長垣警方發佈通知,宣佈註銷兩名外籍教師的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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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報,同年9月25日,長垣縣一所幼兒園請求出入境管理部門註銷兩名外籍教師的居留許可。
經核實,兩名外籍教師於 9 月 3 日至 25 日缺勤,並已搬離公寓。
幼兒園聯繫兩人,兩人都明確表示不會復工。
警方公佈了其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護照號碼、居留許可號碼及居留許可有效期。
兩人均為烏干達人,居留許可有效至2019年6月18日。
還要求兩名外國人在十日內到相關出入境部門辦理手續。
否則,其居留許可將被宣佈無效,並由本人承擔全部法律後果。
警方採取的法律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3條、第67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34條。
根據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與地點,以及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變更。
根據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停留或居留證件等出入境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後發現持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佈該證件作廢。
偽造、變造、騙取或被簽發機關宣佈作廢的出入境證件無效。
根據第三十四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證件或居留證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1. 其簽證、停留證件或居留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
2. 已決定其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驅逐出境期限,而其簽證、停留證件或居留證件尚未被收繳或註銷;
3. 原居留事由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該機構公告後仍不申報;或者
4.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簽證或居留證件情形。
簽發機關依法宣佈簽證、停留證件或居留證件作廢時,可以當場宣佈或通過公告宣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