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平安长垣警方发布通知,宣布注销两名外籍教师的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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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同年9月25日,长垣县一所幼儿园请求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两名外籍教师的居留许可。
经核实,两名外籍教师于 9 月 3 日至 25 日缺勤,并已搬离公寓。
幼儿园联系两人,两人都明确表示不会复工。
警方公布了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
两人均为乌干达人,居留许可有效至2019年6月18日。
还要求两名外国人在十日内到相关出入境部门办理手续。
否则,其居留许可将被宣布无效,并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警方采取的法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3条、第6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34条。
根据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与地点,以及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根据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或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有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入境证件无效。
根据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证件或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1. 其签证、停留证件或居留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
2. 已决定其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驱逐出境期限,而其签证、停留证件或居留证件尚未被收缴或注销;
3. 原居留事由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该机构公告后仍不申报;或者
4.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或居留证件情形。
签发机关依法宣布签证、停留证件或居留证件作废时,可以当场宣布或通过公告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