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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判決——可在中國執行嗎?

已恢復視頻:《外國判決能在中國執行嗎?》

中國法院幾乎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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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沒有法律這樣規定。

看看法律怎麼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外國判決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由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1)符合該外國與中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或者

2)符合互惠原則。

之後,當事人可直接提出申請,或由外國法院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

法院審查相關申請或請求後,如認為該判決既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也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裁定承認其效力並予以執行。

事實上,根據上述第1項規定,共有34個國家與中國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分別是:

12個亞洲國家:蒙古、土耳其、哈薩克斯坦、塞浦路斯、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越南、老撾、韓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科威特

13個歐洲國家:法國、俄羅斯、意大利、西班牙、波蘭、羅馬尼亞、白俄羅斯、烏克蘭、保加利亞、希臘、匈牙利、立陶宛、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4個美洲國家:巴西、阿根廷、古巴、秘魯

5個非洲國家:埃及、摩洛哥、突尼斯、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

不難看出,名單中幾乎沒有發達國家或中國主要貿易伙伴,例如美國、英國、德國等。因此,承認和執行這些國家作出的判決,可能只能以這些國家與中國存在互惠關係為條件。

不過,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判斷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通常,只有中國法院確認已有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時,才會認定雙方存在互惠關係。

事實上,在沒有國際條約的情況下,中國法院很少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只要沒有該外國法院此前承認並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中國法院通常也不會確認互惠並執行其判決。

來源:CHinaLawHelp.com的Sophie 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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