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國務院宣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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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主要有四項修改,包括:
1. 放寬擬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銀行的股東要求,以及擬在中國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要求;
2. 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同時設立分行和外商獨資銀行,或者同時設立分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3. 放寬外國銀行業務限制
4. 將其分行的定期人民幣存款門檻從每筆100萬元降至50萬元(從141,220美元降至70,610美元)。
政府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滿兩年”等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條件。
這些新規被認為將為在華規模較小、專長於細分領域的外資銀行提供更多發展空間;兩項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將很快發佈。
官方統計顯示,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資產分別佔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總資產的1.64%和6.36%。
截至第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銀行、116家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了59家外資法人保險公司和131家代表處。
來源:Sophie Mao為China Law Help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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